關於臺紐經濟合作協定 ANZTEC
關於臺紐經濟合作協定
臺灣與紐西蘭在WTO架構下,以會員身份締約,雙方於2013年7月10日簽署臺紐「紐西蘭與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經濟合作協定」(Agreement between New Zealand and the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 Penghu, Kinmen, and Matsu on Economic Cooperation,簡稱ANZTEC)。
與紐西蘭簽署合作協定,為我國與已開發國家洽簽經濟合作協定努力之重要突破,象徵我國朝向融入區域整合、連結亞太、布局全球的政策目標,跨出重要的一步。
ANZTEC協定共計25章,包括貨品貿易、原產地規則、關務程序與合作、跨境服務貿易、投資、政府採購、爭端解決、技術性貿易障礙、衛生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電子商務、競爭政策、智慧財產權、體制性安排及一般共通議題(前言、總則、定義、一般例外、透明化),以及勞工、環境、原住民、影視共同製作等合作議題。
特性
(一) 涵蓋廣泛的議題,包括WTO尚未涵蓋的投資、空運、環境、勞工、原住民、影視共同製作等章節。
(二) 全面市場開放:貨品貿易部分,我方自由化範圍達稅則項目之99.88%,紐方則達100%。除部分保留項目外,全面開放服務業與投資市場。
(三) 就非關稅障礙、服務業合作以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建立法規調和與合作機制,持續深化雙方經貿合作。
臺紐洽簽經濟合作協定大事紀
(一) 2011年10月25日駐紐西蘭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及紐西蘭商工辦事處共同發布新聞,同意就雙方簽署經濟合作協定進行個別可行性研究。
(二) 2011年12月15日雙方駐處聯合發表新聞,宣佈完成個別研究,將展開共同研究。
(三) 2012年5月18日臺紐雙方同步透過彼此駐處發布新聞展開臺紐經濟合作協定談判。
(四) 2013年7月10日簽署協定。
(五) 2013年10月30日立院三讀通過。
(六) 2013年12月1日正式生效。
壹、貨品貿易
一、貨品關稅自由化
(一)紐方降稅期程:
所有貨品,除29項工業產品分4年降至零關稅(僅占自我國進口工業產品值之2.5%)外;其餘所有貨品(包含農產品)均於協定生效後立即降為零關稅。
(二)我方降稅期程:
1. 470項農工產品,分2年、3年、4年、6年及8年降至零關稅。
2. 稻米維持現狀,不納入自由化範圍;
3.鹿茸及8項液態乳產品列為關稅配額,實施期滿(12年)後取消配額,全面降為零關稅;
4. 其餘所有貨品於協定生效後全面降為零關稅。
二、原產地規則
對於原產地採「自行聲明」或「自行具證」制度,符合資格者可向進口方海關以聲明(Declaration)或證明書(Certificate)等方式說明貨物之原產地,以簡化申請優惠關稅待遇之程序,但海關仍保有查核權力。
三、關務程序與合作
(一) 採用通關便捷化與自動化措施,原則上貨物抵達 48 小時內放行。
(二) 貨物進口前可向進口國海關申請預先核定稅則及原產地。
(三) 雙方海關就稅則的核定,以及通關程序等進行交流與合作。
四、貿易救濟
為避免國內產業受到損害,雙方均保留在WTO協定下採行貿易救濟措施之權利,包括實施反傾銷、平衡稅及防衛措施。
貳、投資及服務貿易相關章節
一、投資
促進投資(Investment Promotion):
(一) 包括投資人可自由匯入、匯出及運用資金、不得要求對方投資人使用當地原物料、不得限制董事及高階經理人國籍,以及法規透明化等。
(二) 投資保障(Investment Protection):
1. 擴大投資保障標的,包括智慧財產權、有價證券及技術等資產。
2. 公用徵收應給予投資人即時、有效及充分的補償。
3. 相互給予對方投資人與投資公正待遇與安全保障。
4. 投資人與當地國政府間之投資爭端可訴請國際仲裁解決。
(三) 投資自由化(Investment Liberalization):
原則上相互給予對方投資人國民待遇以及最惠國待遇。
二、跨境服務貿易
(一) 保障跨境服務貿易之往來:雙方應給予對方服務提供者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
(二) 建立服務業提供者執照與資格申請及審查程序之處理準則,創造更透明且有效率的法規環境。
(三) 建立未來進一步相互承認之對話機制,擴大雙方合作交流,創造就業、經貿與產業利益。
三、商務人士短期進入
(一)商業訪客、企業內部人員調動、安裝及服務人員,及獨立專業人士等商務人士,可短期進入提供服務。
(二)針對商務人士短期入境提供服務,應提供簡便的申請程序,相關入境法規並應公開透明。
四、空運服務業
(一)彼此開放天空,擴增航空公司營運空間,進一步便利空運往來,有助於兩國間經貿與文化觀光之交流合作:
1.航空公司指定家數不限。
2.開放之航線架構,即未來雙方航空公司除第三、四航權外,並可經由任何中間點至對方國境後,再延遠飛航至其他國家,享有第五航權。
3.容量班次不限,雙方航空公司可自行依市場需求決定飛航班次,且不限機型。
4.增訂共用班號條款,雙方航空公司均可與其他航空公司進行共用班號合作,增加營運彈性。
(二)未來雙方主管機關間可就民用航空安全及環境議題建立合作安排。
五、電子商務
確保數位產品免關稅待遇、保障消費者權益以及智慧財產權、提升法規透明度及促進電子商務發展。
參、法規調和與自由化
一、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SPS)措施
(一)藉由訂定「執行協議(implementing arrangement)」,提升SPS 議題之溝通與合作機制。
(二)雙方境內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或進口貨物有違反 SPS 措施之情事,應立即通知對方,並可要求進行諮商。
(三)規範彼此認定對方之 SPS 措施及系統具同等效力之方式,並規範相關權利與義務。
二、技術性貿易障礙(TBT)
(一)針對產品標準強化溝通與對話機制,以共同建立確保安全、健康及環保的產品標準,並消除不必要的貿易障礙。
(二)建立產品檢驗的相互驗證程序,避免重複檢驗,以便捷貿易。
(三)雙方成立 TBT 委員會,加強技術法規及符合性評鑑程序之合作,針對共同關切的產品持續討論,並可簽署進一步的雙邊合作協議。
三、智慧財產權
深化雙方就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與制度交流,並制定更明確之合作方式,諸如:建立聯絡窗口、分享法制資訊、進行政策合作、促進學術機構交流,及增進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及法制發展。
肆、合作議題
一、競爭
促進市場公平競爭,並遏止反競爭行為。主要內容包括:增進雙方競爭法主管機關相互溝通與合作、賦予雙方人民司法救濟權力,並納入消費者保護條款。
當有影響雙邊貿易和投資之反競爭行為時,雙方可進行諮商。
二、貿易與勞工
(一)雙方應遵守各自的勞動法制,承認國際基本勞動原則與權利,包括籌組工會、集體協商、禁止奴工與童工,及禁止就業歧視等,且不得為促進貿易或投資,而降低勞動法制的標準。
(二)雙方透過政府與民間機構的合作與對話,以改進各自處理勞動議題的能力。
三、貿易與環境
(一)合作促進永續發展,鼓勵採用自願性市場機制,保護自然資源及環境,並透過建立聯絡據點,解決雙方歧見。
(二)界定環境商品範圍,並於協定生效後立即調降環境商品關稅。
四、電影電視共同製作
(一)透過協定,雙方共同製作的影片可享有優惠待遇。
(二)增進雙方影視人才專業知識及技術之實質交流。
(三)促進影視產業發展,兼收國際宣傳效益,活絡觀光產業。
五、原住民族合作
(一)紐西蘭毛利族與我國原住民同屬南島民族,雙方關係良好,互動頻繁,透過ANZTEC將可促進臺紐原住民族之交流合作。
(二)增進臺紐原住民族互動經驗及文學、媒體交流,推廣雙邊原住民族觀光組織產業發展與合作。
伍、合作機制及爭端解決
(一)雙方均應確保法規資訊公開,並設置「聯合委員會」,建立長久穩定的溝通聯繫管道。
(二)本協定生效後 2 年內,雙方應檢討協定之運作情形,討論可能的修正案或擴大合作事宜。
(三)本協定之實施、解釋或適用上若有疑義時,可訴諸爭端解決程序。爭端審議小組由國際公正人士組成,審議結果對雙方均具拘束力。
結語
ANZTEC 係一高品質、高標準之協定,顯示出我國推動自由化的決心,對我國推動與其他國家簽署經濟合作協定或參與區域貿易協定深具正面意義。
空運協定
內容摘要:
紐西蘭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以下簡稱為「中華臺北」),統稱為「雙方」。
咸願恪遵1944年12月7日於芝加哥開放簽署之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載明之原則;咸願創造雙方各自飛航情報區間及飛航情報區延伸範圍外之空運服務機會;及咸欲確保國際航空服務最高程度之安全與保安,並重申雙方對危害人員或財產安全、妨害航空服務之營運及減損大眾對民用航空安全信心等危害航空器保安之行為或威脅抱持重大關切。
同意下列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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