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依據WTO規定,各國倘欲進行貿易自由化,須遵守最惠國待遇(MFN),給予所有會員國相同之待遇。 為鼓勵會員國透過經濟整合以創造更加自由化之貿易環境,並促使會員追求範圍更廣、程度更高之自由化目標,WTO允許會員國在符合特定條件下,透過簽署FTA以排除MFN之限制。 FTA通常包括貨品貿易及服務貿易,前者倘符合WTO貨品貿易協定(GATT)第24條之規定,後者符合服務貿易協定(GATS)第5條之規定,即可排除適用MFN。
在貨品貿易部分,GATT第24條說明經濟整合之主要目的、經濟整合之型態、所適用之貿易措施、及FTA應達成之自由化程度。有關自由化之範圍及期間,重點如下:
- 自由化之範圍,需涵蓋絕大部分貿易(substantial all the trade, SAT):目前WTO並對SAT之程度,未訂有明確規範;在實踐上,各國FTA約涵蓋90%之貨品貿易。
- 自由化之期間,不應超過合理之長度:依據GATT 1994第24條解釋瞭解書,合理期間不應超過10年。
在服務貿易部分,GATS第5條規定如下:
- 自由化之範圍,應涵蓋相當範圍之服務部門(substantial sectoral coverage):包括服務部門之數目、被影響之貿易量、服務供應之模式等。
- 所涵蓋之服務部門,須消除絕大多數(substantially all)之限制措施:限制措施係指不符合國民待遇之歧視措施。應消除歧視措施,並不得新增或提高歧視措施。
- 應在合理期間(time-frame)內消除歧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