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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入口網 > 臺薩(薩爾瓦多)、宏(宏都拉斯)FTA > 關稅優惠通關作業 > 關務程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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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程序相關規定 |
一、報關
(一)應以電子連線或書面方式向海關報關
(二)進口報單「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附碼」欄填報「P T」,「其他申報事項」欄填報「原產地聲明書」號碼,聲明其進口貨物為原產貨物
二、檢附文件
(一)出口商或製造商簽署之原產地聲明文件
(二)貨物經中轉者,應檢附中轉方海關或權責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包括船公司出具之船舶行程表及貨櫃動態表
(三)報關文件
三、通關流程
(一)報單審核
1.進口稅則審核
2.完稅價格審核
3.輸入規定審核
4.其他審核作業
(二)原產地審核
1.原產地聲明書是否已依規定填寫
2.原產地聲明書所載是否與報單內容相符
3.是否符合「直接運輸」規定
(三)適用優惠關稅通關放行
1.符合原產地規則及直接輸入規定
2.完成進口稅則、完稅價格、輸入規定及其他審核作業
(四)未確認是否適用優惠關稅-押款放行
1.未能及時檢具相關文件
2.海關合理懷疑其原產地
3.依關稅法第18條規定,得於放行後4個月內補證,並得申請延長(最長不得超過放行後1年)
(五)稅放案件之事後補證
進口人得依本協定規定,於進口之日起1年內,提出相關文件申請退稅
四、不適用優惠關稅
有下列情形者,得拒絕適用優惠關稅
(一)貨物不符合原產地規則之相關規定;
(二)進行原產地查核仍無法確認貨物之產地。
1.海關應以書面說明決定之理由及申請復審之管道。
2.出口商或製造商以錯誤或不實原產證明者,海關得拒絕該廠商所出口或製造之同類貨物適用優惠關稅,直至改正為止。
如有任何問題請致電以下窗口:
財政部關務署通關業務組
林彥伸
電話:02-25505500轉2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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