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所有業別
次行業:
產業分類:
保留類別:國民待遇(第10.02條)
法規措施:2001年10月31日土地法第17條
說明:投資
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不得租賃、移轉或設定負擔給外國人。
自由化時程: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