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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9:徵收 |
締約雙方同意:
1. 締約一方採取之單一行動或一系列行動除非涉及有形或無形之財產權或投資之財產利益,否則不構成徵收。
2. 第9.12條(徵收)第1項處理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為直接徵收,即為投資國有化,或透過正式所有權轉移或直接沒收而達到直接徵收之目的。
3. 第9.12條(徵收)第1項處理之第二種情形為間接徵收,即締約一方採取之單一行為或一系列行為之影響相當於直接徵收,但無正式所有權轉移或直接沒收。
(a)對於締約一方之單一行為或一系列行為,在特定事實狀況下,是否構成間接徵收之決定需要個案、依事實考量包含以下在內之其他因素:
(i)政府行為對經濟之衝擊,雖然締約一方之單一或一系列行為本身對一投資之 經濟價值造成負面影響,並不代表間接徵收已發生;
(ii)政府行為對投資期望之明確及合理性之干預程度;及
(iii)政府行為之性質。
(b)除極少數情況外,締約一方規劃並用於保護例如公共衛生、安全與環境等合法公共福利目標之非歧視性管理作為,並不構成間接徵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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