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8B:不符合措施I
前註
1. 締約一方依據第8.6條第1項(不符合措施),以及第9.11條第1項(不符合措施),於附件I列出之既有措施,不受下列部分或全部義務條款之規範:
(a)第8.3條(國民待遇)及第9.5條(國民待遇);
(b)第8.4條(市場開放);
(c)第8.5條(當地據點呈現);
(d)第9.9條(實績要求);或
(e)第9.10條(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
2. 清單各項目列示下列要素:
(a)「行業別」係指該項目所屬之行業別;
(b)「子行業別」係指該項目所屬之特定行業別;
(c)「產業分類」於適用時,係指各項目依據中央貨品號列所採用之CPC分類號列所涵蓋之活動(聯合國經濟和社會事務部,統計辦公室,紐約,1991);
(d)「相關條款」所列之條款係指第1段依據第8.6條第1(a)款及1(b)款 (不符合措施)及第9.11條第1(a)款及1(b)款(不符合措施)所列之義務,不適用於第4段所載;
(e)「措施」係各項目所針對之現行法律、規定或其他措施。「措施」欄中所列之措施係指:
(f)自本協定生效日起修正、延續或更新之措施,及
(g)包含任一經該措施授權而採行或維持,且與該措施一致之附屬措施;及
(h)「說明」載明該項目之既有措施不合本協定規定之部分。
3. 解釋某一項目時,應將該項目所有欄位所述一併納入考量。
4. 依據第8.6條第1(a)款及1(b)款(不符合措施)以及第9.11條第1(a)款及1(b)款(不符合措施),「相關條款」欄載明之本協定條款,不適用於「說明」欄中所指明之措施。
5. 第8.5條(當地據點呈現)及第8.3條(國民待遇)為分別獨立之規範,倘一措施僅不符合第8.5條(當地據點呈現)時,不須保留不符合第8.3條(國民待遇)。
中華臺北不符合措施清單(附件8B:不符合措施I)
內容摘錄:
1.
行業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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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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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行業別:
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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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待遇(第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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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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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5日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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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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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
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外國人在中華臺北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臺北國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外國人基於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得在中華台北取得下列各款用途之土地:住宅、營業處所、教堂、醫院、外僑子弟學校、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墳場、或其他經中華臺北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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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不符合措施清單(附件8B:不符合措施I)
內容摘錄:
1.
行業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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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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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行業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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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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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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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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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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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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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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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政府政策與PSA公司(新加坡港務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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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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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
PSA公司之外國持有和/或其繼承實體所持有之股權總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
所謂”外國持有之股權總計”之定義為下列之人所持有之股份總數:
(a)任何非新加坡公民之自然人;
(b)任何不超過百分之五十股份為新加坡公民或政府所持有之公司;與/或
(c)任何其他非由新加坡政府持有或控制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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