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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體制性及爭端解決 |
一、締約雙方在ASTEP中宣示,願遵守本協定之基本原理與原則,加深雙方之經貿友好關係,擴大區域整合及經濟規模,確保法規資訊公開透明及公平公正之法律程序。另為使本協定順利運作,與時俱進,雙方除建立聯絡人機制外,並決定在協定生效後1年內以及之後每2年,會商檢討協定執行事項,並建立相關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加強落實本協定規範,以使本協定內容能推陳出新,雙邊經貿往來合作關係能永續長存。
二、爭端解決章係規範本協定之實施、解釋或適用上若有疑義時 的爭議解決程序,使雙方能有效討論、解決及預防本協定產生之爭議。主要條文包括:適用爭端解決之事項;雙方應先行諮商之程序;雙方可合意進行調解等程序;諮商不成時,由雙方合組仲裁法庭;仲裁人之選任方式;仲裁法庭之職能及進行審議之程序規則;仲裁法庭作成報告之方式、執行、及敗訴方不履行仲裁報告時,勝訴方得以採行之補償措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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