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SPS)措施
(一)目的:維護雙方境內人類及動、植物之生命與健康,並可健全SPS措施,以促進雙方農產貿易發展。
(二)雙方所採取之SPS措施需符合WTO/SPS協定,除不構成歧視,亦不得對貿易形成隱藏性的限制外,相關措施並以保護人類及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之必要程度為限,且應有科學證據。
(三)雙方各指定協調人作為聯繫窗口進行資訊交換,並可設立「技術工作小組」,以解決雙方SPS議題之爭議。
二、技術性貿易障礙(TBT)
(一)促進貿易便捷化:在履行WTO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義務之基礎上,將在標準、技術性法規和符合性評鑑程序領域加強合作,特別是尋求特定議題或部門適當之倡議,例如技術性法規及標準之調和、與國際標準調和、及使用認證確保符合性評鑑機構之資格等。
(二)協助消除非關稅貿易障礙:我方已分別與星方簽署「符合性評估作業相互承認協議」、「消費商品安全資訊協定」及「APEC電信設備符合性評鑑相互承認協議」等協議,均已納入本章部門別附件中,未來雙方主管機關仍可擴大合作,進一步消除相關產品貿易之非關稅貿易障礙。
(三)建立雙方合作機制:雙方各指定協調人作為聯繫窗口進行資訊交換及雙方關切事項之溝通與協調,以解決雙方TBT議題之爭議。
三、政府採購
(一)臺星均為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會員,雙方遵循GPA條文,並依諮商結果相互開放政府採購市場,允許雙方廠商參與對方的政府採購標案。
(二)雙方除GPA開放範圍以外,另:
1. 雙方降低對方廠商參與中央機關財物及勞務採購標案之門檻金額,以約定之幣值換算,由新台幣600萬元降為461萬元;
2. 星方額外開放綜合工程、電腦維修、污水處理、廢棄物處理等26項服務類採購項目;
3. 我國開放範圍在直轄市政府部分,除原有之臺北市及高雄市兩個直轄市外,增加開放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桃園縣(升格為直轄市後)之採購市場;採購門檻金額維持不變。(新加坡無地方政府)
4. 依101年度政府採購統計資料推估,即使我國增加開放範圍,星國廠商可能額外增加之得標金額約為新台幣4千多萬元,對我國廠商影響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