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貨品貿易
(一)關稅自由化:臺星雙方將追求全面性排除關稅之目標,雙方將依據ASTE關稅減讓表執行貨品關稅減免。
1.星方降稅承諾(100%自由化):
(1)新加坡現有6項酒類產品降為零關稅。
(2)新加坡對我所有產品之關稅均約束為零關稅,較新加坡在WTO的承諾更為優惠。
2.我方降稅承諾(99.48%自由化):
(1)83.03%產品項目對新加坡將立即降稅,占星國對臺出口值比率達97.75%。
(2)部分產品項目分5年、10年、15年降稅及5年後降至原關稅80%等不同開放程度。
(3)排除在降稅清單之外者,如稻米類產品、鹿茸、液態乳、大蒜、去殼花生、紅豆、鳳梨、芒果、椰子、桂圓、乾香菇、乾金針、其他精製糖(砂糖)等40項產品。
(二)貿易救濟:為避免在貿易自由化的過程中產生短期衝擊,因此我在ASTEP中爭取到依據WTO規範相互實施平衡措施、反傾銷及全球防衛措施,以及可採行3年並得再延長2年之雙邊防衛措施。
二、原產地規則
(一)雙方為確保只有臺、星兩國原產貨品才能享有優惠關稅待遇,以不造成雙邊貿易之障礙為原則,針對自由化之產品訂定原產地之認定規範,以避免造成第3國之產品利用ASTEP搭便車,享受優惠關稅之情形。雙方海關將相互合作,以防杜及裁罰虛報原產地之行為。
(二)貨品特定原產地規則(PSR):可以享有優惠關稅之貨品原產地認定,除了須符合原產地規則章條文之規定外,各項貨品均須符合附件之貨品特定原產地規則,例如:
1.稅則號列轉換規則:指在生產過程中使用非原產材料,在區域內加工後,產品稅則號列與非原產材料稅號列不同,視為符合原產,如汽油引擎、變壓器等;
2.區域內產值含量(RVC)比率:以麥芽(RVC45)為例,臺星任一方在進口原料後,須經加工(如煙燻、醃漬或乾燥等)增值45%以上,才能被視為該國原產;或
3.前述二者擇一適用:如蕃茄醬、醬油、果汁等產品。
(三)與原產地相關之海關作業程序:
1.採用「自行具證制度」,即由出口人或製造商依規定格式自行繕製原產地聲明書,取代傳統上由機關發證之方式,以簡化行政負擔,並減少業者時間與費用,便捷貿易進行。
2.原產於臺灣或新加坡之貨物完稅價格不超過1,000美元者,可以不提供原產地聲明書而享有優惠關稅待遇。
三、關務程序
(一)促進貿易便捷化:雙方透過加強海關資訊交換、建立單一窗口以及對進口產品之稅則分類、關稅估價協定所生疑義之預審制度,以促進貿易便捷化。
(二)關務合作:雙方海關得就風險管理等關務工作進行交流與經驗分享,並指定聯繫點進行廣泛且深入的合作,建立優質通關環境,保障貿易便捷與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