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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合作機制及爭端解決 |
(一)雙方均應確保法規資訊公開,並設置「聯合委員會」,建立長久穩定的溝通聯繫管道。
(二)本協定生效後 2 年內,雙方應檢討協定之運作情形,討論可能的修正案或擴大合作事宜。
(三)本協定之實施、解釋或適用上若有疑義時,可訴諸爭端解決程序。爭端審議小組由國際公正人士組成,審議結果對雙方均具拘束力。
結語
ANZTEC 係一高品質、高標準之協定,顯示出我國推動自由化的決心,對我國推動與其他國家簽署經濟合作協定或參與區域貿易協定深具正面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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