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資
(一) 促進投資(Investment Promotion):包括投資人可自由匯入、匯出及運用資金、不得要求對方投資人使用當地原物料、不得限制董事及高階經理人國籍,以及法規透明化等。
(二) 投資保障(Investment Protection):
1. 擴大投資保障標的,包括智慧財產權、有價證券及技術等資產;
2. 公用徵收應給予投資人即時、有效及充分的補償;
3. 相互給予對方投資人與投資公正待遇與安全保障;
4. 投資人與當地國政府間之投資爭端可訴請國際仲裁解決。
(三) 投資自由化(Investment Liberalization):原則上相互給予對方投資人國民待遇以及最惠國待遇。
二、跨境服務貿易
(一) 保障跨境服務貿易之往來:雙方應給予對方服務提供者國民待遇,雙方服務提供者可享最惠國待遇。
(二) 建立服務業提供者執照與資格申請及審查程序之處理準則,創造更透明且有效率的法規環境。
(三) 建立未來進一步相互承認之對話機制,擴大雙方合作交流,創造就業、經貿與產業利益。
三、商務人士短期進入
(一)商業訪客、企業內部人員調動、安裝及服務人員,及獨立專業人士等商務人士,可短期進入提供服務。
(二)針對商務人士短期入境提供服務,應提供簡便的申請程序,相關入境法規並應公開透明。
四、空運服務業
(一)彼此開放天空,擴增航空公司營運空間,進一步便利空運往來,有助於兩國間經貿與文化觀光之交流合作:
1.航空公司指定家數不限。
2.開放之航線架構,即未來雙方航空公司除第三、四航權外,並可經由任何中間點至對方國境後,再延遠飛航至其他國家,享有第五航權。
3.容量班次不限,雙方航空公司可自行依市場需求決定飛航班次,且不限機型。
4.增訂共用班號條款,雙方航空公司均可與其他航空公司進行共用班號合作,增加營運彈性。
(二)未來雙方主管機關間可就民用航空安全及環境議題建立合作安排。
五、電子商務
確保數位產品免關稅待遇、保障消費者權益以及智慧財產權、提升法規透明度及促進電子商務發展。
|